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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目的港弃货,托运人买单!5月1日起新《海商法》正式施行
  • 目的港弃货,托运人买单!5月1日起新《海商法》正式施行

    日期:2026-04-17 

    30年来首次全面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,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其中最受关注的重大调整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,被彻底改写。


    原规则(第86条):无人提货产生的滞港费、滞箱费、仓储费、处置费等,主要由境外收货人承担。

    新规则(第93条)
    :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,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。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、拒绝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

    过去货交船即自由,现在可能变成终身责任制。风险从境外买家,转移到了境内托运人、外贸企业、货代企业身上

    外贸企业FOB模式下的隐形炸弹

    很多外贸企业习惯采用FOB条款,认为货交船即风险转移。新法实施后,一旦目的港出现市场突变、关税暴涨、买家跑路、破产等情况,导致无人提货(弃货),船公司可直接向国内托运人(订舱方/卖家)追偿。涉及滞箱费、码头堆存费,仓储管理费、操作费、退运或销毁处置费用。

    建议行动:

    • 合同中强化买家提货义务、违约金条款,并要求提供提货担保或信用证支付。

    • 加强目的港物流跟踪,提前介入异常预警。

    • 投保相关责任险或物流险,转移部分风险。

    货代企业从“中间人”到“责任前沿”

    货代作为订舱方,往往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(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者)。新法第44条明确区分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(仅实际交付货物者)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0号,无人提货责任主体为契约托运人,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承担

    建议行动:

    • 盘点高风险在途/待出运订单,补充协议。

    • 更新标准合同模板,增加无人提货专条。

    • 建立内部预警SOP(标准操作程序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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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《海商法》共16章310条,包括电子单证合法化、实际承运人定义完善、海洋生态保护强化、反制条款等内容,整体旨在适应航运数字化、国际趋势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

    对从业者来说,短期内立即自查合同模板、保险配置、通知流程,过渡期内(现在到5月1日)尽快调整业务模式。长期加强客户信用评估、物流全链条可视化、法律合规培训,提升抗风险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